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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调查与研究
作者:万敏  发布时间:2015-05-28 16:35:35 打印 字号: | |

    经济的发展是我市实现跨越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我市实现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梦想的支撑点。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市加大改革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加速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中要素之一,法制环境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环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职能,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人民法院,我们也应该为大局服务,应当充分发挥职能,紧紧围绕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首要任务,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

 

    以笔者所在的蚌埠市淮上区法院为例,本院辖区内有蚌埠工业园和沫河口工业园,园内入驻了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几百上千家。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间纠纷也不断增多,我院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一、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基本情况、运行态势

 

   (一)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自2012年以来,在我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非公企业涉诉案件所占比例达78%。其中以笔者所在的民二庭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占全部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60%。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从总体上看,合同纠纷是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以笔者所在的民二庭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占全部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90%。

 

    在合同纠纷中,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以买卖合同纠纷最多,占全部合同纠纷总数的43.3%;其次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占17.4%;随后依次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分别占非公企业合同纠纷总数的9.1%、8.3%、7.8%和4.5%。此外,我院还受理了商事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但是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较少。

 

    二、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基本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涉诉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且主要集中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人数众多。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为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情况颇为常见,作为个人的一方少则十几人,多则上千人。2、矛盾激化。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往往把法院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也是先通过种种渠道得不到救济后转而把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希望拿起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个时候,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将本来就存在的对立情绪扩大化,此类案件事关民生,安全隐患多,社会反响大,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爆发点增多。

 

   (二)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非公有制经济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处理上备感困难。新类型案件的大量出现,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三、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主要出现以下问题:

 

   (一)保全难

 

    许多企业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有的企业资不抵债;

 

   (二)审理难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状态,人去楼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明知对方到法院起诉,避而不见甚至四处躲避,首先出现在法院面前的就是送达难,承办法官为送达,经常是全国跑,早晚堵门,花费大量精力,直接应用案件的审理进度。而一方当事人的不配合,不应诉,也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执行难

 

    判决之后的执行也困难重重,很多企业早已资不抵债,仅有的一点资产甚至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过几轮,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实现。

 

    (四)配合、协调难

 

    由于仅仅是民事纠纷,法院常常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达不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帮助和配合,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四、新形势下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把握大局,认清使命,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面对越来越复杂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人民法院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法院要真正成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坚强靠山,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真正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这是政法机关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首要的政治任务,也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更是检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服务大局我们已经强调好多年了,那么什么是大局呢?改革、发展、稳定就是大局。当前,市上和区上如火如荼的园区发展形势,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园区发展的主角,这就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服务,就是要在切实破解发展难题、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上下功夫。人民法院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警觉,要紧扣“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主题来开展工作,要按照“懂全局、议大事、管本行”的要求,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进一步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扑下身子进企业,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提升司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促进自身发展。

 

   (二)要发挥职能,服务大局,在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争取更大的作为

 

    当前,我市和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1、要增强“三个意识”。全体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审判工作中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节和疏导经济关系的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要加强决策服务。一方面,法院要在搞好涉企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审判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纠纷调处经验,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加强法律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及时研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依法决策出谋划策。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金融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等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结合审判实际,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

 

    3、要注重保护引导。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纠纷发展引发的矛盾、问题,要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尽可能通过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要从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慎用、善用查封、冻结、罚款、没收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决不能因为司法不当,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阻碍和影响;要更加优化、简化司法服务的举措,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应对防范经济风险,渡过难关。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诉求和发展,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进行法制宣传,以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法院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4、要着力促进发展。一方面要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另一方面要不断开辟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新途径,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在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与时俱进搞创新,完善配套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措施,让非公有制企业感受到司法文明的春风,使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全市、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案件,依法促进矛盾纠纷得到快速、高效、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平等、便捷高效、明白满意、受尊重的官司;必须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面,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具体的保障措施、服务措施和工作措施上,应当着重开展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对非公有制企业因外欠货款支付导致被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和谐司法的要求,尽量多做原告方的协调工作,争取原告的理解,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缓冲环境;对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特事特办,优先受理,公正高效审理,集中力量全力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历年遗留的案件,应当继续做好矛盾消化和稳定工作,主动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圆满结案,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精力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的调解组织及时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深入到非公有制企业为其讲授法律课、提高员工法制观念;定期走访非公有制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审判人员联系企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和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的需求。

 

    3、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责任,坚决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维护信贷秩序。

 

    4、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工程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法律层面上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精力谋发展创造条件。

 

    5、依法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的纠纷案件。在处理涉及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时,要注重调解工作,运用综合手段,协调解决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6、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非公有制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7、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作合资,规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8、要注意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管理部门和群众的联系沟通,尽量运用调解手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和谐稳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正常发展。

 

    9、审理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形成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10、加大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结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计划地对涉及金融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进行专项执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解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四)要建好队伍,打牢基础,推进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坚持司法公正,是实施依法制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灵魂和永恒的主题。法院为非公有制企业保驾护航,也应当始终将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公正是通过办案质量来体现的,能不能做到司法公正,能不能保证案件质量,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加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关键中的关键。抓队伍建设的内容很系统、也很多,在当前错综复杂和不断变幻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下,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官干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职能,更加有力地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要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官走出法院进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认真组织法官干警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个体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把学习实践活动具体落实到为企业服务的每一个细节当中,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绩效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必须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切实队伍中存在的解决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执法行为不规范、办案效率不高、司法作风不实、对待群众感情不深、发展观念落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增强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顺应建议找问题、听取意见抓改进,直到企业满意为止。

 

    2、要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法官断案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系统、全面、综合性的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除了需要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必需的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对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因此,要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来抓,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和学习措施。一方面法院要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坚持在学习中提升水平,在为企业开展法律服务的实干中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注意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新变化,不断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能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下五进”、“审判质量管理年”以及案件质量创佳评差等主题实践活动同服务保障企业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官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搞好巡回办案、干警大走访和法制宣传,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来衡量和检验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这无疑是必须始终强调的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当今社会日益进步、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社会环境更加多元化,政治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着与金钱打交道的便利条件,要防止出现权钱交易和审判权力商品化等司法腐败现象,在司法廉洁的问题上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对此,人民法院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使法官干警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忧患意识,加大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中薄弱环节的监管,做到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管好权、以严格财务管理为着力点管好钱、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点管好人,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经济发展可能面临更大困难的形势下,无论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推动法院保障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双赢上水平。

来源:淮上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