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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立案登记制
作者:李又兮  发布时间:2015-06-02 09:07:52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院案件受理制应当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一定要做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实施立案登记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但立案登记制来了,会给人民法院带来哪些影响?人民法院又将如何应对是一个摆在所有法院面前的难题,本文主要从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及人民法院的应对办法两方面来对立案登记制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一、立案登记制的影响

    1、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案件类型多样化

    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也畅通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这将会导致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都以案件的形式涌入人民法院,其中将会有一些新的案件类型出现,也会导致案件数量有显著的增加,这些都是立案登记制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最显著的影响,如作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立案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海安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受理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多,其中综合1、2月份的数据,民商事案件、行政类案件、刑事自诉类案件均有了显著的增多。总之,从现有情况看,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后,案件数量的增幅将会在20%左右。

    2、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司法改革亟待开展

    随着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案件类型多样化,又适逢司法改革试点正在处于试点推广阶段,法院内部的审判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官数量存在一定的缺额,案件数量和类型的增多更加要求法官业务素养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这也和当前司法改革要求的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思路不谋而合,因此,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新形势、新常态,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司法改革亟待开展。

    3、案件性质复杂化,审判机构综合化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开展,必然会有许多之前从未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的新型案件出现,这将对建立在传统司法理论下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院科室划分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也会对审判机构改革提出新的要求,如重新划分业务庭业务范围或增设新的庭室,相对的法官队伍建设也需要逐步的适应这种新形势、新常态,人民法官应当进一步强化学习,成为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法官。

    二、人民法院的应对办法

    1、沉稳应对,逐步确立立案登记制

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虽然只是简单的两个字的变化,但却是变“不予受理”为“不予立案”,必然需要有许多的准备工作要做,尤其是一直在第一线工作的基层法院和排除在偏远地区的派出法庭,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态,骤然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不得不说是对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一向重大考验,因此应当沉稳应对,逐步确立立案登记制,给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

    2、完善机构改革,全面优化资源配置

    为应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变化,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最近进展,人民法院应当针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适当完善机构调整,有针对性的设立一些必要的业务庭,厘清人民法院内部各个庭室的关系,尤其是要加强对一些综合性、复杂性、新型的案件的审判分配工作,做到有案必立、有立必审(裁),不让立案登记制流于立案阶段,将立案登记制都带来的影响全部都融入到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去,将人民法院的有效力量均发挥到最大。

    3、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在立案登记制推广过程中,更加需要强化监督机制,力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对于一些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要强化监督,及时的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建立好相关的配套机制,才能真的把立案登记制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切实保障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4、整顿司法队伍,推进司法职业化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有一向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实行“法官员额制”,要选派一定数量的法官充任职业法官,这也就要求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一只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而实施立案登记制以后,案件数量的增多和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频频出现,也迫使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因此,当前推进立案登记制已经成为了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5、加强社会协作,妥善应对司法领域内遇到的新常态

    在适应推进立案登记制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常态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强化人民法院内部调整以外,更要注重加强社会协作,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率和出庭率,多邀请一些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观审团,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性较强领域的不足,同时还要强化与信访、行政等具体部门协作,妥善应对司法领域内遇到的新问题、新常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