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交通工具”明示列举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在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中只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和劫持船只、汽车罪,我们不免有疑惑,为什么劫持交通工具的犯罪行为中缺少了对劫持火车、电车行为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其实在国外已出现这种案例。(反政府武装2009年4月22日在印度东部恰尔肯德邦劫持一列客运火车。多家西方媒体认定,武装人员劫持列车旨在破坏选举。反政府武装人员2006年3月也在切尔肯德邦劫持过列车。)
在我国的许多中大城市已有无轨电车通行,火车也是最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而且其社会危害性可能比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更为严重,因为火车、电车里乘坐的乘客可能更多。既然这种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要对其定罪处罚,但问题是,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定何罪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解释进劫持船只、汽车罪中,因为这种行为确实给公共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不作为犯罪处理显然不妥当,在现行法条的规定中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行为与劫持火车、电车的犯罪行为有相同的事物属性,刑法将劫持船只、汽车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而将劫持火车、电车这种危害性可能更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也是为了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当然可以解释为劫持船只、汽车罪,这种“举轻以明重”的观点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