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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能否二次申请执行
作者:李恒  发布时间:2015-06-29 10:14:55 打印 字号: | |

    案例:2013年10月1日,张某某从蒋某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使用期一年。到期后,蒋某某多次索要,张某某一直未予还款。2014年11月蒋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某某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至还清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绝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蒋某某、张某某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张某某承诺只要蒋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在15日内支付全部借款,蒋某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张某某未按承诺归还借款,蒋某某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

 

    争议:对蒋某某的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蒋某某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蒋某某的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除权期限,只有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权利才不再受司法保护,且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对于蒋某某的申请应立案受理,这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因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申请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