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园地 > 随笔札记
随意退庭,法理不容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5-07-09 16:45:0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4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黄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一案时出现罕见一幕: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退庭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是因为庭审程序不公正才会集体退庭,是为了捍卫程序正义。但是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这种无故退庭的行为本质上也是违反程序的,以一种违反程序的方式捍卫程序正义,本身也是不正义的。

 

    即便庭审真的如退庭律师们所言“程序违法、不公审判”,他们完全可以待庭审结束后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反映。这几位律师的集体退庭就是将庄重严肃的法庭当成了出入自由的贸易市场一样,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对法官权威的藐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就应当遵照《律师法》规范自身言行,而《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三种情形才有权退庭:一是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三是委托人故意隐瞒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无故退庭的行为违法了《律师法》,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应当给予严厉处罚。

 

    法治的进步需要律师的参与,但是律师应该在尊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上,推进司法审判公正。如果过于激进,使用了不合适的方法,那么所要维护的正义也就如“毒树之果”一般,不会被法律和公众所认可。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