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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5-07-30 16:08: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4年5月10日,陈飞律向陈金柱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陈金柱在借条下面为担保人提供以下格式条款担保内容:1、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包括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次借款时,应由担保方全额承担偿还责任。孙玉林在格式条款的担保人处署名。由于陈飞律借款后,未按期还款,陈金柱起诉陈飞律、孙玉林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430000元。孙玉林辩称此次借款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陈飞律偿还陈金柱借款及违约金;驳回陈金柱要求孙玉林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

 

    【理由】因本案中保证内容系陈金柱提供的格式条款,陈金柱与孙玉林对保证责任方式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认定借款人陈飞律无力偿还本次借款时,应由保证人孙玉林全额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的规定,应认定孙玉林的保证责任方式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陈金柱要求孙玉林承担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与法相悖,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对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