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888年,相当因果关系认为,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在适用时应区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查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如为肯定,再于第二个阶段认定其条件的相当性。即从结构上,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条件关系指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某种损害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条件关系是采“若无则不”(But一for)的认定检测法”条件关系这一阶段即为普通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含有一定程度规范性判断。相当性,实际上是以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常见的两种现象之间所形成的因果联系观念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联系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人们的因果观念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运用已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客观因果规律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秉承罗马法之精义,擅长法律逻辑的抽象及法学思想的演绎,其以自觉设计、构建清晰的立法成果取代了源于历史的、零散纷乱和漫无头绪的法律渊源。
在德国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仍然广泛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是为了避免责任过度严格,对该理论作了限定标准。日本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吸收了德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发展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成为通说,司法实践中也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
二、普通法系的两分法理论
从总体上说,普通法系以盎格鲁——萨克逊民族的司法习俗发展而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律为本源,始终沿袭着古老的由民众法官和陪审员协助解决争议的方法。
普通法系重实用性和灵活性,将法律视为解决社会争端的手段,强调法律的救济功能,体现判例法和经验主义特征,遵循先例,法官判案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普通法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两分法”的思维程序,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原因的认定是纯事实判断,考察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为引起原告所受损害的实际意义上的原因;法律原因的认定是价值判断(包括公平、正义和公共政策的考虑),研究的是被告因给原告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于普通法系中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的两分法理论,有学者形象地指出:“事实上的原因”问的是发生了什么?而“法律上的原因”问的则是对它应当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