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崔某的姐姐在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情况下,冒用崔某的身份信息与鉏某到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某县民政局审查后准予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2014年10月21日崔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民政局为其姐姐与鉏某的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必须遵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崔某的姐姐冒用崔某的身份信息造成的与鉏某形成法定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的形成系违背崔某自愿原则,缺少婚姻构成的实质要件,故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某县民政局为其姐姐与鉏某的结婚登记。
这虽是一个案,但近年来,却时常发生利用虚假身份婚姻登记的案件,而且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证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就给受害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婚姻登记很简单,而当婚姻登记的主体在一起生活之后,需要撤销婚姻关系,则显示出了它的复杂性,因为婚姻撤销后可能涉及到子女扶抚养、财产、债务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等诸多问题,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
本案中结婚登记虽然被撤销了,但带来的后果却是多重的:亲情的失落,诚信的缺失,心灵的打击,精神的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