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诉讼基本原则,但对于直接审理这一诉讼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直接审理原则在日常审判工作却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延伸、细化和补充。下面笔者就浅谈一下直接审理原则的相关内容。
1、直接审理原则的内涵
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与按他人审理的结果进行裁判的间接审理相对应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意在强调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以便通过亲身的体验,形成正确的判决。
2、直接原则的内容及适用
(1)直接原则的内容
从学理上分析,直接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
第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第三,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判决只能由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为之,这是直接审理原则的本质要求。
(2)直接审理原则的适用
根据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陈述和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并亲自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法院审判组织的成员发生变更时,案件的审理理应重新开始,特别是独任法官审理时更是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直接审理原则,相比较而言,与我国邻近的日本则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则规定了“程序更新规则”。该程序更新规则即合议庭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和辩论,否则,就不能根据原先的事实和记录作出裁判。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所追求价值,由于在审理的中途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如果完全的贯彻直接审理原则,从效率层面上考虑是不利于实现其价值的。而且如果因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发生变更则重新启动案件审理程序的话,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负担,对于法院来说同样是一种负担,这样做显然不符合诉讼经济。但是直接审理原则所具有的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法律价值又是不可忽略的。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当事人在新任法官面前报告言词辩论的结果或由新任法官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加以弥补不重新启动审判程序的不足,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直接原则的拟制。这样的做法既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不失为直接审理原则和间接审理原则的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