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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贷关系存在的认定
作者:倪丹  发布时间:2015-07-30 16:42:5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交易的频繁也带来了风险的加大。

 

    实践中经常遇见原告手持一张借条就来法院起诉的情况,那么能否就原告手中的借条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呢?因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如何认定原告已经实际将钱给付给了被告?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