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关于“分手费”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情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对于这种双方约定的“分手费”的合法性目前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予以支撑,办案过程中也常常引发诉讼双方的争执。笔者认为,“分手费”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他是一个应和当前婚姻感情破裂渐多的合成词,主要是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或离婚分手时根据约定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务,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还可以是其他动产,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具体到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笔者试分析之:
一 夫妻离婚约定的“分手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分手费”岁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也属于因夫妻关系存续或结束而引发的一种赠与关系,这种赠与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感情上的眷恋表达,或许是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补偿,因诱发这一赠与行为的法律关系为合法的。此外,协议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分手费”有本质区别,前者为双方改天协商、自由意志的表达,后者为单方允诺和赠与的意思表示,不以另一方接受或拒绝为生效要件。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 “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这种“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是最典型的“情债”,在当前社会中屡见不鲜,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诱发诉讼关系,引起社会关注。债可以分为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债可以在对方不履行时起诉至人民法院,如借贷关系;自然债则不受法律的保护,仅仅拘束约定的双方,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关系。因此,这种“情债”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债务关系,也就不能适用债法的相关法律。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在社会伦理上这种“婚外情”的同居也不为社会道德所认可。基于这种非法同居本身就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那么基于这种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分手费”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赌债就不受不受法律所保护。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单方面认可这种非法同居行为的合法性,这将会纵容第三者插足别人的婚姻生活,也会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三 恋爱分手后的“分手费”应视情况处理
同“婚外情”类似,恋爱这也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但和“婚外情”这种法律不认可,道德不支持的违法行为相比,恋爱至少是不违反法律的,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由社会自由调整。因此由恋爱产生的“分手费”在其性质上存在较大分歧。
有学者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单方赠与,这种赠与是无偿、单务的,接受一方无需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得到对方的财物,因无偿、单务的赠与是可撤销的,其也没有给对方带来不便,故是可以撤销的,有些法院采用了这一说法,认为这种“分手费”不予支持。
有一些学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恋爱虽然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关系,但至少法律并没有像对待“婚外情”那样所否定,且社会舆论道德也认为恋爱属于正常的男女关系,对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应当予以保护,这一派学者主张应当应当优先保障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一方已经自愿表示了给付一定的“分手费”就应当予以履行其义务,否则便构成了对另一方期待权的损害。
综上对于这种恋爱产生的“分手费”,我们应当结合具体法院、具体案件以及相关的判例进行处理。同时也亟待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一边能够做到同案同判,减少相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