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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瓶车是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辆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5-07-30 16:49:08 打印 字号: | |

    因电瓶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而事故发生后对电瓶车的定性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该案中法院推定王某所骑车辆为电动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看似一份公正的判决却让人不能接受。首先,电动车是否应为机动车的规定不够完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也很难接受电动车为机动车并购买交强险的观点。其次是目前很少有保险公司针对电动车交强险进行承保,导致老百姓买不到电动车交强险。三是交警部门的监管缺失。

 

    但是笔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还是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电动车逐步纳入机动车的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监管。随着科技发展,如今的电动车无论是速度还是载重能力都可以和机动车比肩。尤其是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杀伤力”丝毫不逊色于机动车。但是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监管范围亦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就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形式公正而实体不公正判决的产生。因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完善机动车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标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对电动车的性质及事故中的责任定性进行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亦不统一,因此完善电动车管理制度首先应明确范围,统一标准。

 

    2、加强源头治理与交通监管。对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在出厂前即应明确其性质,厂家与销售商配合交警部门,在电动车上路前即应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交警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对手续不全、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加大查处力度,做好监管工作,减少事故隐患。

 

    3、制定统一的电动车交强险标准与费率,符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很少有保险公司承保电动车交强险,也很少有电动车主投保交强险,加之监管缺失,导致上路电动车多无保险。而事故一旦发生后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与隐患,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动车交强险费率与标准亦是当务之急。

 

    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逐步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监管,但在相关保险、监管等制度未制定、未完善的情况下就让发生事故的电动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电动车主来说也是一种实质的不公正。因此,笔者建议完善对电动车的监管应是多措并举,循序渐进的过程。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