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王某及其弟弟一起在被害人张某处承包了本市某小区电梯安装施工业务。某日,张某将运到工地的 7O多套电梯门及其它材料当面清点交给王某保管,但未履行书面保管手续。之后,王某从保管的电梯门中搬了4套电梯门(鉴定价值17964元)偷放在小区6号楼的一楼卫生间,并盖上纸盒隐藏,准备伺机卖掉。然后,他向被害人张某报称4套电梯门被盗。在张某急于再次购买电梯门之时,王某自称可以短时间内低价买到电梯门。得到张某的同意后,王某雇了一名男子出面和张某交易,最终被张某发现交易的4套电梯门正是其被盗的电梯门。王某见事情暴露,便向张某承认盗窃电梯门的事实,并将4套电梯门退回,张某并未报案,之后,张某因为工地多次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王某之事。王某被逮捕。
该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那么王某的行为成立何罪?
经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成立何种罪,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电梯门隐匿伺机卖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持盗窃罪观点的人认为,王某并没有合法占有电梯门,电梯门的所有权、占有权都只属于张某本人,虽然张某将电梯门交给王某保管,但王某并没有因此取得电梯门的所有权、占有权,张某只是出于工作原因才将电梯门交给王某的,王某负责电梯门的施工业务,没有电梯门施工如何进行呢,因此王某并没有合法取得电梯门的占有权,后王某将电梯门藏匿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王某成立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张某将电梯材料交给王某并口头约定由其负责保管,已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王某将其保管的电梯门隐匿并伺机卖钱,构成侵占罪。
持侵占罪观点的人认为,张某将运到工地的70多套电梯门及其他材料当面清点交给王某保管,虽然是口头约定,没有形成书面的保管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在事实上的保管关系中,王某取得对电梯门的合法占有,之后王某将部分电梯门转移隐藏,并且谎称被盗,使张某失去了对所有物的支配和控制,实际上王某将合法占有变成了非法占有,侵犯了张某对电梯门的所有权。
王某将电梯门转移其他地方,并盖上纸盒隐藏。王某将自己暂时保管的财物不法转变为自己所有,并且谎称被盗,以及某转移财产之后是希望伺机卖掉,主观上就有明知是张某的财物但是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之后找人冒充卖家与张某交易的行为希望从中获利,都是拒不退还的行为表示。且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主观故意,故王某成立侵占罪。
关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作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以权。本案中王某将4套电梯门藏匿并对所有人张某谎称被盗据为己有很明显侵犯了张某的私有财产权。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持有”,即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关于本案定为何种罪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此。王某是否业已合法占有了4套电梯门成为定为何种罪的关键。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已成立事实保管关系,王某业已合法占有电梯门,后其出于非法占有张某财产的目的实施了藏匿转移试图再次卖给张某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王某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张某财物的行为,王某当然构成侵占罪。虽事情日后败露,王某将电梯门又归还给了张某,但这并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王某最终退还4套电梯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还犯罪赃物"的表现形式,在刑事处罚上只能作为量刑的考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