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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施行后带来了哪些问题
作者:李又兮  发布时间:2015-08-04 16:50:34 打印 字号: | |

    自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系统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已经两月有余了,经历了最初的大力宣传和立案高峰期后,全国法院的立案状况逐步走向平稳,全国各级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基本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达到了此次立案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运行和案件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小问题,亟待解决,现简要分析之。

 

    首先,制度设计本身有待细化,配套设施尚需完善。立案登记制起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下简称《决议》),成形于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细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决议》和《意见》均属于提纲挈领式的规划,重框架搭构,轻程序操作,随后出台的《规定》也重在对制度进行重点规划,未能面面俱到,现实实践中诸如立案的登记流程,案号批号管理、认定标准未能够配套实行,致使这一问题最终各省、各地区均未能做到统一。与此同时,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审执阶段办案压力加大,立案登记制大放“绿灯”下,案件数量和质量显著增多,而审判、执行方面的改革尚处于谋划尝试阶段,巨大的审执压力已然成为法官们不堪承受之重。

 

    其次,案多人少矛盾尖锐,审执压力不断加大。6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1日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29%。与此同时,最高院配套出台的《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原来的10倍,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员额制下法官数量不增反减,法院系统年轻干警流失严重,审判、执行法官工作压力不断加大,难以应对如此多的案件。三重压力下,最终造成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尖锐,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第三,答疑解惑工作加大,书写材料显著增多。当事人普遍法律素养较低,普遍认为立案登记制就是登记一下,任何案件无需任何审查,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立案,这种认识误区一经形成,很难纠正。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此外,立案登记制下,在立案阶段多了许多材料需要当事人填写,如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立案登记记录本、送达地址及结果告知书等,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提笔忘字,甚至根本不识字,还有些当事人嫌麻烦,就要求立案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甚至有些当事人会觉得这是法院对其一种“刁难”。几份材料填写大概就需要十几分钟的时间,再加上原来立案需要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就需要30分钟才能结束立案工作。总之,在新的立案登记制下,答疑解惑工作不断加大,书写材料数量显著增多,最终对立案工作的效率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给立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缠讼”、“滥讼”层出不穷,上诉案件显著增多。部分当事人出于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不断的提起诉讼、又撤回起诉,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讼”、“滥讼”及虚假诉讼,如某当事人在妻子怀孕期间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又无端撤回起诉;某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后又撤回起诉,更换案由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某当事人认为电视剧中的“小燕子”赵薇用眼睛“瞪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各种各样的“奇葩诉讼”滥用诉权的情况测出不穷。与之而来的是不服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显著增多,一方面会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浪费,且处理不当将会形成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