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法律我们能想到的名词大多是理性、冰冷,我们很难将法律和浪漫联想在一起。但法律真的就只有理性和冰冷这样的代名词吗?法律与浪漫就真的是无关的吗?其实并不尽然,因为法律也有浪漫的时候。
前不久,我得到了一套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文化节发放的法学名词标签。这套标签就很好的演绎了法律与浪漫的关系。一个标签上一般会有一个法学名词,然后旁边会有一行小字注释。这些法学名词都是我们法科学生所熟知的,并无新意,但是旁边的注释却是创意十足。两者的结合,恰到好处的糅合了法律的高冷与浪漫的唯美。比如,“情势变更”这一名词,标签上它的配注是一句王菲的《匆匆那年》这首歌的歌词“若是再见不能红着眼,是否还能红着脸”。其实我们都知道情势变更在法学上是什么意思,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这样去看情势变更,它确实索然无味,但如果像标签上那样附上一句歌词,然后自己细细品味与分析歌词,是不是就觉得情势变更原来也可以这么浪漫。再比如,“推定死亡”的注释是“当你说你女朋友胖了的时候”、“占有改定”的注释是“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当法学名词配上这样的注释时,各位是不是发现了原来法律浪也是很浪漫的。
如果说清华法学院的标签还不足以说明法律是浪漫的,那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言三行诗作品大赛则将法律与浪漫演绎到了极致。“爱上你/不是故意/是不可抗力”、“我的无限期要约/只待你/承诺”、“以爱之名/一生相伴/是我的单方允诺”……当你读到这些情诗时,还会觉得法律只是冰冷与理性的吗?这时的你是不是感受到了法律柔情似水般的浪漫?
德国法学宿儒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很多诗人都是从法学院逃逸的学生” 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写下“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海子以及写下《再别康桥》的徐志摩。他们都曾用法律演绎了爱情与浪漫,因为法律本就是浪漫的。法律的浪漫也许没有文学那般直接,但只要你细细体味,它的浪漫却是无与伦比的存在。学法之人,打开你的心田,让法律在你的心上开出浪漫之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