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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受理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的合同解除案件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5-08-06 15:47:18 打印 字号: | |

    一些学者和法官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而径行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理由基本一致,他们认为我国合同立法采用的不是通过法院解除合同的立法体例,因此,法院直接受理该类案件存在越俎代庖,代替解除权人行使权利的嫌疑。

 

    单从《合同法》规定看,法律确实没有赋予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合同的权力。但是,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有许多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的合同解除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并审理。

 

    对于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而直接起诉的案件,为何大多未被直接驳回诉请,而是被法院受理并审理?在在笔者看来,这正是法官们面对合同解除权行使问题,基于对效率、便民及纠纷实质解决等价值考量的理性选择。因为法官们清楚,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请,解除权人在补充履行通知义务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就合同解除以及其法律后果(赔偿、返还等)问题作出处理的,法院还要面对并审理。如此,驳回诉请无非是让解除权人补充履行一下通知义务而已,原、被告之间的实体利益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解除合同的实质条件也不会因此有所改变,但却大大增加了解除权人的负担和诉累,与诉讼效率原则相悖。同时,在相对人获知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反而容易产生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的纠结,而恶意的相对人还有可能有效利用这一缓冲期想方设法滥用权力、逃避责任。通过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发现,对于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法官没有选择直接驳回诉请,而是智慧地采取迂回的“战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向相对人(被告)转达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使合同解除权人的法定“通知”义务得以履行,为下一步法官审查解除行为的效力提供前提。这正是法官们的“智慧”选择,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实质解决。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