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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尴尬了谁?
作者:陈梦华  发布时间:2015-08-11 15:56:25 打印 字号: | |

    案例背景:张某以感情不和、丈夫出轨和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与丈夫王某离婚,法院以张某无确切证据证明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死心,又起诉要求丈夫因婚内经常对自己实施暴力而给予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提供了最近一次受暴力伤害的住院病案、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法院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了此案。

 

    笔者在翻看此卷宗时,心有疑惑,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能基于此请求予以立案?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婚内暴力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且法院也已经支持了离婚请求,才能判定给予婚内受暴力侵害的一方得到另一方的赔偿,如果法院判定不准离婚,则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如果仅仅是以家庭暴力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仅不能得到赔偿,法院根本都不能予以立案。

 

    依据此条,张某将无法获得相关赔偿。

 

    再看案例中,张某在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即便提出了,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也是不能支持张某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的。张某第二次起诉,仅仅是以家庭暴力为由请求判决丈夫王某给予自己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法院是不能予以受理的,可是法院又是以何种理由来立案受理,并且做出判决,判决张某的丈夫王某赔偿张某因受其暴力致伤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

 

    案例分析到此,似乎我们都认为法院在立案方面审核不严、适用法律解决问题方面不严谨等,可我们再看下面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的话,张某基于受他人人身损害而起诉请求赔偿,法院的立案是站的住脚的,也就是说,只要张某不在诉状中称是在婚内因受丈夫殴打致伤,而仅仅提出是受王某殴打致伤的,似乎王某就是个跟自己毫不相关的人,那么张某的诉求也是能够站稳脚跟的。

 

    婚姻法和侵权法是平行法,因而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问题,同一事实和理由,为什么依据不同的法律就能有不同的结论? 

 

    笔者也曾和同事讨论过这个案例,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认定,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是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内部化解矛盾,不想让一家人对簿公堂。如果按照侵权法,张某获得了王某的赔偿,这似乎就是家庭内部共同财产的流转问题,这么流转一下,共同财产变成婚内个人财产,意义何在?是安抚了受伤者的心,还是打击了施暴者?赔过了,双方感情就和好了?

 

    其实这也可能就是立法者无能为力的所在,不赔则不能打击家庭暴力,赔了又不一定能利于家庭和谐,因此只能在立法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具体依据哪一法条来解决,还看立案时办案人员的偏向,也可根据原告诉状中的灵活用词先立了案再说。支持谁不支持谁,都是两难的问题。法律对于在家庭暴力中被打的遍体鳞伤的一方也是于心不忍,而婚姻法不支持不离婚就能获得赔偿,在家庭成员内的矛盾,不利于用法律这种硬性规定来调和。大部分法院都支持使用侵权法来支持受伤害者,这就又使得婚姻法和它的司法解释关于此项规定变得毫无意义,婚姻法的尴尬来自于过于迁就家庭成员的个性,但是侵权法的无情是维护人身本来利益的共性,无法磨灭的人性关怀!

 

    到底如何权衡,让婚姻法不再尴尬?笔者认为,既然在法制改革风风火火进行的现代社会,无情即有情,有情纵生无情,人人生而平等,不能用婚姻关系来纵容婚内伤害,有伤害就应担责,不应有其他的理由来规避,这也是在法治建设中所需要深刻关注的一点。看深远一点,在家庭关系中,对待爱人都如此心狠手辣,对待别人、对待路人能心慈几何?家庭和谐不了,社会怎么和谐?家庭暴力时而发生,小康社会怎能全面建成?若不想给司法者造成种种困惑,不如取消婚姻法的此项规定。中国人在几千年的摸打滚爬中早就成就了顽强的人生信念,没有谁愿意仅因小我的利益而流失本该长久存在的社会安定。

 

    如果不想让法院、承办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案件时面临尴尬境地,最好的方法还是从立法上处理这一问题,即取消婚姻法中关于“如果法院判定不准离婚,则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相关条目及司法解释。通过本案仅就婚内家庭暴力赔偿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观点虽然不是很成熟,但是基本意思还是很显然的:除暴安良是古往今来的法则,婚内暴力虽没有社会暴力那么严重,但必须处罚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维护正义,而不能将家庭暴力单独排除在社会整体惩处暴力行为的法律范围之外。

来源:五河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