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作者:李又兮  发布时间:2015-08-12 17:12:14 打印 字号: | |

    前文论及立案登记制实施两个月以后,尽管在大的体制推广和社会效果上反响很好,但是在具体制度运行和案件流转上还存在一些小问题,针对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确保立案登记制真的能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司法为民新举措。

 

    首先,细化制度设计本身,完善跟进配套措施。最高院发布的《意见》和《规定》均属提纲挈领之规定,只是在大的框架内完成了制度设计,尚未细化,且全国各地区的法院发展状况、遇到的问题不一,尤其是东中西、发达和落后地区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发现的问题区别较大,因此笔者认为各在最高院未进行统一规定的情况,各省高院可以尝试对立案登记制的登记流程、案号批号管理、认定标准、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形清单等进行省内同意,具体涉及到跨省问题可以请求最高院进行批复。此外,审判执行等业务庭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调整,如法官可以选择自己最擅长的案件类型进行办案,成立各个专项案件小组,制定各个典型案件审判管理意见,确保中院以下对同一案件判决意见基本相同,既可以保证办案效率,又可以保证案件质量;此外,根据各个法官能力侧重点不同,可以将法官分为调解法官、业务法官和专门法官,形成一个系统的案件分解处理流水线。那些群众基础较好,沟通能力较强的老法官可以发挥特长,重点从事调解工作;那些初任法官,年轻法官可以主要审理数量大、难度低的普通案件,重点开展普通审理;那些业务素养和理论素养较高的法官,可以主要审理疑难、新型、复杂、典型的案件,重点开展攻坚审理。

 

    其次,多渠道开展案件分流,全方位加强诉前调解。矛盾的发生总是日积月累的,如果能在矛盾出现的第一时间,通过社会的自我调节将矛盾解决,这样才能做到皆大欢喜。基层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最常见的基层矛盾解决机制,且都是行之有效的,尤其是在农村、落后地区,对于一些离婚、遗产、赡养纠纷,基层自治组织,宗族长者更加清楚矛盾由来、实际案情,且也具有一定的威严性。充分理由这些组织,加强矛盾初期处理工作,促进案件初次分流,可以大大减少讼争情况的发生。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内部成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委员会,由法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尽量在案件起诉立案阶段就将矛盾解决,形成一个促进调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的合理机制,同时注意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案件二次成功。与此同时,提高基层干警工作待遇,完善福利、保障机制,确保在最需要人的基层能够留得住人,留得住心。

 

    第三,开展案件导诉工作,简化立案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对前来咨询、立案的当事人做立案前指导工作,一些材料、诉讼风险等可以在导诉阶段书写、告知,具体可以和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达成服务协议,给予一定的报酬,吸引大量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负责此项工作,适当减轻各个立案庭室工作压力。此外,要完简化案登记流程,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当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要求先行登记并填写《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耗时费力,且有重复劳动之嫌,有违便民立案宗旨。应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去掉不必要的重复环节,提高立案效率,使立案登记更加高效、快捷。

 

    第四,打击“缠讼”、“滥讼”行为,加强与上级法院沟通。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加大对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对一些利用立案登记制拖延时间、抗拒执行等目的,不断的提起诉讼、又撤回起诉的行为,可以发放《不正当诉讼行为告知书》,予以警告、训诫,对于屡教不改者,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注意和上级法院进行沟通,共同建立“缠讼”、“滥讼”典型情况一览表,试行一段后可以提请省高院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缠诉”、“滥讼”和违法起诉的工作规范。确保在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对相似案情达成一致意见,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