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如何准确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5-08-13 16:59:0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劳动争议案件起诉门槛较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运用了倾斜立法的技术,一些当事人将劳务关系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动辄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并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都是事实劳动关系,现就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主体类型多元化不像劳动关系那么严格,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主体没有太多的限制。

 

    2、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各种处分,这就是为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运用倾斜立法的技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的,因此立法上必须倾斜于劳动者,这样才能保证两者的平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性,即使劳务的使用者对劳务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是有限的,是平等基础上的而非隶属关系上的“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稳定、长久,反应的是劳动者、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结合,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及社会性的特点,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短暂,地位平等不具有隶属性。因此,可以说是否具有隶属性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我们在辨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时,主要应该从这一点分析。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隶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会受到各种处分,如果表现优秀是否得到晋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