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法定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主张损失中最常见和争议点最多的赔偿项目,如误工的时间、误工费的标准、误工费的范围等等。在最近几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的误工减少的收入中均包括了加班费、月度资金和年终奖等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这些不是固定收入,不应该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在提供的了证明误工减少所需要的单位资质证明、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工资表和完税证明等收入损失证明后,只要证明产生了加班费和年终奖的损失,法院就应该予以支持。因为,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必然可得的利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工资是误工损失的主要方面,但也不能完全等同,这样不符合客观实际。侵权法的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奖金等必然可以期待的损失从性质上看属于直接损失,即使某些收入可期待程度偏弱,比如销售利润提成等没有统一标准和难以预估,但只要减少收入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也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