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即车辆驾驶员在因某种原因停车并在下车后被他车撞伤,当他们将本车和他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时,本车保险公司往往以驾驶员不属于本车的第三人抗辩。有指导意见只规定了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本文中情形未加明确。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本车驾驶员属于本车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员离车后,车辆已处于静止状态,基本不具有危险性,驾驶员也不能等同于行驶中车辆的驾驶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和赔付对象是位于车辆之外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将道路交通主体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三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参与主体是否处于车辆内部来分类的,由此可见,当车辆驾驶员停止驾驶并位于车辆外部时,应当属于“行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在车辆内部的人,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