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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5-08-17 17:15:31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与刘某驾驶的一辆载三人无牌摩托车相撞,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各承担50%民事责任,据此,刘某一方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共计20余万元。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公正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然有效,可以做为裁判依据,不予审查,王某不服。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问题分析

 

    该起交通事故是再普通不过的一起民事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也及时出警对事故进行勘查、责任划分。该事故是因王某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左拐进入加油站,而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载两人从后方撞向货车侧面,造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所驾车辆仅购买交强险,而刘某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

 

    法院审查期间,王某提出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失公正,请求法院依法审查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当然具有证据效力,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且当事人王某没有行使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权力,视为认可。

 

    那么,法院是否有义务对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审查,理由如下:

 

    1、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仅是诸多证据的一种,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应经双方质证,法庭认可,才能做为合法证据使用。而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不经审查直接做为证据使用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证据规则。

 

    2、法院以当事人放弃对事故认定书救济权利即视为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可为由不予进行审查不妥。该起事故中受害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从后方撞向前车,笔者认为刘某一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在审查该份事故认定书时不能仅仅以王某放弃救济权利为由而不进行实质上的审查。该份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明显有失公正,而做为司法公正最后防线的审判机关理应对证据进行形式与实质性的审查,才能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然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几乎未曾受到审查机关质疑,法院对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近乎完全认可,导致看似公正的判决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造成诸多信访隐患,甚至导致部分案件久诉不息,一审再审。这样的结果即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亦是对司法公正严重损害。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