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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适用刑法中的"明知”推定
作者:高宫晶洁  发布时间:2015-08-17 17:16:34 打印 字号: | |

    我国著名的刑法学者高铭暄教授曾言,无罪过即无犯罪。对于故意犯罪案件,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结果,对于定罪起决定性作用。不过,司法实践中,会依照一些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规定,将符合某种情形直接推定被告人为明知、具有犯罪故意。这些规定的出台固然有其现实需求和实践意义,不过,这种推定若用之不当将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任此种推定继续扩大,恐会为司法审判留下隐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其著作《明知与刑事推定》中认为:“明知”分为司法认定的明知与推定的明知,故意的判断决定于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故意的对象,依客观构成要件评断故意,乃是当然之理。推定不是凭空想象,而应以控方提出的证据为基础。不能过分扩大推定明知的范围,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一般能够直接认定,进行推定实属多此一举。此外,周光权教授还从控方举证责任的角度论证了认定与推定的关系。能通过举证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不应适用推定。

 

 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宜将举证认定简单地以推定替代。而且,查实被告人主观故意,涉及罪与罚,此种规范更应审慎适用。

来源:怀远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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