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概念是研究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但环境法属于法学研究领域内新兴的一项基础学科,目前对其概念环境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内外学者对此多有著述,现简要阐述之。
金林瑞先生提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见金林瑞:《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蔡守秋教授提出:环境法是指国家为了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防治环境问题而制定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的总称。(详见蔡守秋:《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汪劲教授提出: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规范的总称。(详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王灿发教授提出: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详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俄罗斯学者布林丘克博士提出:生态法是根据生态法律思想创设的,调整在自然资源所有制方面,在保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有害化学、物理和生物影响方面,以及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所产生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总和。(详见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