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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意见”得到的启示
作者:邹万祥  发布时间:2015-09-01 16:21:00 打印 字号: | |

    去年底,根据评查裁判文书出现的问题,结合自己多年审判工作经验,我用心写了一篇《民事判决书写作规范之参考意见》。当时的出发点,只是想与同事交流一下自己制作民事判决书的一些体会。2014年12月23日本院网站发布时,标题改为《如何写好判决书》。意想不到的是,该文被一位从事研究判决书制作的法官仔细研读,给予了很高评价,同时,提出了宝贵意见。让我震惊的是,这位同行对裁判文书的要求极为严谨,几乎达到完美的程度。在《如何写好判决书》里,他发现了一处标点符号用法不当,另有一句话中漏一个字,并指出标题是何种类型的判决书,指意不明。下面是他提出的问题:

 

    1、标题“如何写好判决书”, 是何种类型的判决书,指意不明,应加“民事”二字。建议改为“如何写好一审民事判决书”。

 

    2、在“详略得当”部分,有一处标点符号用法不当;另有一句话中漏一个字。“主要的、关键的事实要详细、具体,次要的非关键的事实需简略”,在“主要的”和“关键的”之间用了“、”号,但在“次要的”和“非关键”之间,未用“、”号,犯了标准不统一错误。要加都加,要不加都不加,建议加上。这一部分“将案件事实写成毫无目的流水账”少了一个“的”字。

 

    这位同行的意见很中肯,我已表示由衷的感谢。他的意见,也给了我两点启示:

 

    1、裁判文书要随时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检验

 

    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成果最权威的体现,是法官辨法析理、定分止争、弘扬法治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后,除规定不能公布的情形之外,要求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利用信息化条件,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这是对法官的个人学识、文学素养、业务素质、写作能力的一次综合检验,必将促使法官勤勉工作,不断进取,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也是人民法院走向司法自信的必由之路。

 

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监督,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刻不容缓。

 

    2、加强校对工作,严防文书出错

 

    裁判文书内容写得再好,如果不注意校对,错漏别字多,读起来佶屈聱牙,也会使裁判文书大打折扣。校对的目的就是保证裁判文书准确使用标点符号,消灭错字,谨防漏字,纠正不准确的用词用语,它是制作裁判文书的继续和补充,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忽视。我曾发现有一份2000余字的判决书,错字别字漏字、标点错误、词不达意、看不明白之处有28处,很难想象这份判决书是怎么向当事人宣判,又是怎么上网的。

 

    判决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法官的人格魅力,一份判决书多处出错,直接反映出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无疑会影响法官和法院的形象,所以,对校对工作要高度重视,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周密严谨,一丝不苟,确保裁判文书无差错。

 

来源:龙子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