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职业皆有其境界,而以法律尊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将法律作为其唯一的“情人”,独孤一生,至死不渝。他的理由极简:这是一个我不愿意让人走进的世界。在临终之际,其喃喃自语道:死亡敲打着我的耳朵,我的生命,我来了。他以实用主义的理念和勇气诠释着法律的灵魂,终生履行着对法律的忠诚。这是霍姆斯的职业境界。
然而,相处时间久了,感觉法律更像一位老朋友,相互间有了一种信赖和责任,你会自觉或不自觉的维护它,捍卫它。因为它已内化为你的生活方式甚至生命的一部分。
二
为什么要创制法律?因为人类需要自我救赎。没有法律,人类的最终命运可能就是同归于尽。在此意义上,法律可以说是救赎的规则。也许正是这个缘故,法治成为人类的一种信仰和愿景,于是便出现了苏格拉底自愿为“恶法”而赴死的慷慨一幕。
三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施善于人。如果缺乏善的内涵和动力,法律即是徒具形式的空壳,法律实施的后果可能亦将走向法律的反面。
故司法者应为善。
四
法官要独立思考,就像人需要自由呼吸。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离开思考的独立性,司法即成摆设。
五
理由优先于结论,这是法律思维的应有之义。故结论能否为当事人接受,关键取决于理由。如果理由是无可辩驳的,结论就是必须接受的。
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论理的工作。
六
疑难案件之处理,首先是把准脉象。脉象标志着疾病的轻重缓急,病大病小。然后才是研判对策,寻求方案。细节论证则在其后。这是顺序问题。如果先是一头扎进细节中,则易以偏概全,顾此失彼。
七
今见艾菲尔铁塔近照,始知其闻名于世之缘由。宏伟的高度,科学的结构,纯简的线条,再加上精工制作,浑然一体,让人感叹设计者和工艺大师的敬业、水准和智慧。由此想到,我们法官的裁判文书,若有如此布局和工艺,定然不失为精品。
八
按照现有的裁判文书编辑程式,主审法官像泥瓦匠,先根据图纸造出毛坯房,而审判长则像装修工,通过装潢设计和加工,把毛坯房打造成居室,使之具有实用价值,并以典雅的艺术征服使用者。
九
至善、至性、至简,是风格,也是修为。
经验久了,就逐渐懂得,法官的工作不是将问题复杂化,而是将问题简单化。简单到一篇裁判之中,法理、情理、事理一目了然,而又令人折服。去繁就简,这或许是法官毕生的修业。
十
庭审为何必须规范?因为司法需要权威。只有规范,才有权威。就如车间的生产流水,缺少了某个环节,产品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对司法而言,则相当于“看得见的公正”被打了折扣,从而减损了司法的公正性。
十一
每论司法改革,总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似乎此前从未有之。然纵观司法体制之演变,从马氏审判模式到坐堂问案模式,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或进或退,或左或右,或急或缓,改革无时不在进行中,关键在于我们改变了什么。
今日之改革,无疑以责任为主线,通过责任制的设定,以解决廉洁、公正、为民的政治命题,藉以缓和官僚生态所衍生的社会紧张关系。但将法律变成社会共同话题,则或如《圣经·马太福音》所云,“那门是窄的,那路是小的,找着的人是少的”。
而法治的道路恰恰通向人类那扇“永生之门”。
十二
随司法改革之风,或去或留,不必喧然大波,只看志趣所向,无论得失。志于职业者,苦中乐道;不志于职业者,度日如煎。同舟共济者,皆是有缘人。
十三
法官之成为尊荣职业,必须奉献精神。无几代人之努力,尊荣只是梦想。在去留面前,如谭嗣同者,轻名利之淡薄,抱奉献之决心,谭诗云:“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叟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其行亦壮哉。
十四
然而,“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叟,而在萧墙之内也。”改革举措如不得法,不能责权并重,则外忧未消,内患先生矣。
十五
有首诗这样描述:这一声声的蝉鸣,叫得如此凄紧。是聒碎了满天朝霞,还是眷恋夕阳余晕?大自然满是醉人的绿色,村庄和田野相亲无间。蝉鸣透过树叶的缝隙,把热闹洒在清幽的小径。
诗的主题曰:“蝉鸣”。
(作者系中院民四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