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是妇孺皆知的名言。然而这里的情是仅指私情,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徳,在现实生活中,人情中不可或缺的共同情感与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人类的共同情感已溶入法律,这是一种人民意识成为法律的理性升华,如民法中的调解原则和刑法中特定情节的从轻及免于处罚规定,不仅与法并不冲突,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简言之:情不能殉法,法不能私情。下面通过剖析二个案例来加以阐述。
案例一,原告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感情基础尚好,其矛盾源于对女儿的教育理念不同。每当女儿成绩好时,家庭和好如初,一旦成绩下滑,夫妻便相互指责。这样一惊一乍的生活,使全家人都很厌恶,于是杨某提起离婚诉讼。为稳妥化解矛盾,主审法官釆取单个谈心方式,帮助他们理清各自教育理念存在的问题及对女儿学习的影响。在初步达成共识之际,及时组织调解,在充分陈述双方意见后,主审法官指出:圈养和放养只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理念,各有优点,教育子女要从孩子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不同阶段和突发情况,灵活采用不同学习方式,不能固守一种模式不变,要相信孩子的判断力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应让孩子在逆境中自我摸索,自我完善,家长只要做好后勤工作就行了。原告听后说,法院办案真人性化,既帮我们找到问题的症结,又提出解决办法,我申请撤诉。后孩子考上理想大学,一家过的乐滋滋的。此案是情入手,以淡心的方式介入,用情理递进感化,收到较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本案的情是公情,既人类共同的情感,既家庭和善、社会和谐之情。
案例二,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5年6月 23日下午14时59分,我院两名执行人员进入某银行营业厅,向其柜台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并递交冻结材料,要求协助冻结某公司帐户內资金330万元,该行工作人员请示后,其副行长在了解案情后及向外拨打电话交谈后,同意协助冻结。但在办理冻结手续时,被执行公司董事长忽然进入营业大厅,质问执行人员为何冻结其帐户。15时41分,该行冻结手续执行完毕。同日下午,我院执行人员赶到另两家银行进行冻结时,发现该公司帐户均于同日下午15时31分通过网银转出360万元。后查实,副行长与某公司董事长相识,在得知法院要冻结该公司银行帐户时,于同日下午15时21分20秒主动告知其公司帐户将被法院冻结一事。副行长的告知之情,显然是熟人之情,可能也是业务之情等,但这都是私情,因私情而通风报信,为某公司从容转够资金赢得时间,其行为逾越了情与法的底线,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何谓人情?《礼记 礼运》:以“喜、怒、哀、恨、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来定义。人情又分:人之常情。《庄子、逍遥游》:“大有径庭, 不近人情焉”;人之世情。欧阳修《临终诗》:“真伪因事显,人情难豫观。”从哲学角度讲,“情与法” 与人和社会共存,二者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生俱来),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公私分明)。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他必然的生存在“情与法” 中,毫无例外。
案例一中的主审法官从情入手,其情既有传统良俗之情,又体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的理念,践行了法是代表人民之福址的目的。案例二中的副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获取的信息告知熟悉的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副行长确信自已有能力,在告知法院冻结之事后,加之及时做被执行人工作,能促成双方和解,这是出于公情,不仅使本行的协助执行工作更加完美,而且还能使双方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是情与法融合的典范;二是副行长出自情份和面子,在明知将冻结信息告知被执行人,可能会发生转移财产后果的发生的情形下仍然告知,当危害后果出现时,其行为就构成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两种结果较好诠注情与法的底线。
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伤和面子往往左右人们的行为。正确处理好“法与法” 的关系,其实也不难,只要做到不为“情” 弄“法”, 不以权谋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