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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判处罚金五万
作者:崔国栋  发布时间:2015-11-09 16:17:19 打印 字号: | |

    有句话叫做“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话用在刘某身上真是太恰当了。近日,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在五河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完毕。被告人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9月1日19时40分,刘某驾驶一辆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KM+300M处,与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与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受伤后到五河县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处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等费用,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至今刘某仅赔偿23500元,余款9万多元拒不赔偿。

 

    执行法官在2014年1月6日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刘某态度蛮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后经查刘某财产线索后也一无所获。

 

    在2014年4、5两月,刘某在家大兴土木,新建房屋。对于刘某这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河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7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鉴于案发后刘某主动支付执行款项,并取得了郭某的谅解,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