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一致的好处便是大家没有分歧、没有争议,这样的决议也才更有信服力和执行力,当然了其不足便是喋喋不休、是无效的争执。正以为这样的先天不足,环视全球,甚少采用这样的一种议事规则,即便是最为严格慎重的立宪,也只会谋求大多数一致。然而审判犯罪是国家VS公民个人,证明标准定得也相当之高,如果是采用多数决或大多数决,那几乎人人将陷入自危,因为那些多数或大多数其实主力军是乌合之众。意见一致决其实是和刑诉的证明标准相契合的,刑诉规定定罪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那么理所当然的是如果检控方的不能做到这一点,不能排除我的合理怀疑,那说明证明标准没有达到,采用多数决或大多数决其实是以所谓的民主掩盖证据的不足。这也就能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的民事案件并没有陪审的影子,盖然性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导致了意见一致决的无效而已。
到这也就不难理解了陪审制的净化能力之所在了,即任何一个反对意见都会导致结论的难产,那么只要这十二人(各国陪审团人员并不一致)中有一个人能站出来,那这件案子便有回旋余地。事实上《十二怒汉》中的那个车臣男孩子也就是这样由“有罪”到无罪的。有反对意见,就需要相互说服,不然大家就得干耗着,所以他们只有一次次争取反对者的认同。案子就这样子在大家你来我往之中逐渐明了,其实诉讼体制的控辩设计原理和这个是一致的。同时,有时陪审团是由各行各业的普通人组成的,他们可以就案件发表自己专业的看法,这一点是优于我们合议制的,因为合议制的制度设计贯彻的是精英主义,而且是法学专业或法律职业的精英主义,而各专业难免有长有短、有亮有盲,用这样一个专业的精英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似乎显得有些缺乏信服力。还有便是陪审制是以法治国家的基石——民主为依撑的,尼克松可以质疑任何一个法官的立场和权威性,但是他不能质疑陪审团所代表的全美人民和联邦的民主制度,水门事件也只有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能妥善解决,至少在非陪审制国家不能做到如此。当然了陪审制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而言是个桥梁,缓冲国家法与正义观的矛盾,相信大家不会对此予以否定的。同时陪审制有利于普法,不会造成法治进步所出现的断痕(毕竟是非观和正义观点额进步是逐步的,是渐进的。),大家也会点头认同,只是这些与《十二怒汉》并无多大关联,不宜缘木求鱼,就此稍加提及便可。
再回过头来仔细比对一下陪审制和合议制,不难发现有些是在法治之内,可以复制的,有些又是法治之外,不可复制的。如由有罪向无罪的转变,在陪审制下是可以复制的,而在合议制下,是不可复制的,因为我们施以援手的是替天行道的侠客而不是制度。另一方面主审(陪审员)被操控在陪审制下是不可复制的,而法官的堕落在合议制下是可以复制的,因为操纵者前者面对的是符号,后者面对的是具体的个人。当然了这种比对并没有厚此薄彼的意思,只是有些时候,我们确实该反思一下,把希望寄托在侠客身上,并不见得就是件好事。毕竟,让法官失去操守比让法律失效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