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张某等人身为公司股东,因实际却未出资到位,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张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光电公司与昆山机电公司达成签订《购销合同》,光电公司购买昆山机电公司射灯、筒灯、学生型台灯若干,光电公司拿到灯具后,仅支付货款5万元,余款并未支付。其后 ,昆山机电公司起诉光电公司。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光电公司支付机电公司16477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昆山机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昆山法院委托蚌山法院代为执行,蚌山法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光电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28日,昆山机电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请追加张某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蚌山法院查明,光电公司目前确已无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二期于2012年3月21日之前缴足。该公司股东张某等人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迄今为止,张某等人分别实缴的注册资本分别为8万元、8万元、4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仅将注册资本的行政监管改为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迄今为止,光电公司的股东张某等人对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均未能足额缴纳,应当认定为出资不实。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