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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诉讼应属确认之诉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5-12-09 15:52:51 打印 字号: | |

    学界通说认为“解除权为形成权”,但是对于合同解除诉讼的定性却存在分歧和争议。一部分学者与法官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构成形成之诉。”另有一部分学者与法官认为“即使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的是‘请求法院解除其与某某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对此纠纷作出的判决,也只是确认或否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已。”

 

    笔者不赞同将此类诉讼认定为形成之诉。形成之诉系指某些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的诉讼类型。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系单纯的形成权,通知即生效,这正如黄立教授所言,“解除权之行使,只须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必请求法院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决。”

 

    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解除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诉讼又该如何定性呢?通过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发现,对于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法官采取以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向相对人(被告)转达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而其判决一般也是对解除权人通知解除合同行为效力的认定。因此,只要我们把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理解为请求法院“转告通知”加“确认解除效力”,就会得出清晰的结论:合同解除诉讼,不管是解除权人诉前是否已经通知相对人而提起的诉讼,还是相对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其实质都应是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而非形成之诉。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