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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关系
作者:崔艳  发布时间:2015-12-09 16:25:3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中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检察建议正式成为一种检察监督方式,为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功能、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形式。而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之一,与抗诉目的相同,都是启动再审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法律监督。二者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监督作用相互补充,但差异也较明显。

 

    (一)提出方式不同

 

    再审检察建议,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提出机关即检察机关没有审级限制,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被监督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的路径发挥检察监督功能,涉及主体较少,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抗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是“以上抗下”模式。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经过“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决定抗诉—上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等层级审批与流转才能实现检察监督作用。

 

    (二)审查期限不同

 

    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新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三)法律效力不同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建议,需经同级人民法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则启动再审程序,反之,则不予启动再审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抗诉,则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一种“刚性监督”。

 

  (四)检察机关是否参加再审诉讼不同

 

    因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机关是否要派员出庭新《民诉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我认为根据新《民诉法》第208条规定的精神,若原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再审诉讼。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检《民诉监督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宣读抗诉书,并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行使规则予以细化,实践中仍需探索。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柔性检察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了同级监督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有助于检、法之间沟通协商,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