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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作者:荆秋生  发布时间:2015-12-09 16:45: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2年6月10 日,被害人宋某某承接蚌埠市德豪光电工地的脚手架业务,因工期延误双方就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为结算工程余款,2013年8月27 日15时许,宋某某带多人分乘三辆车到德豪工地要款,赵某某得知后邀约彭某甲等人,彭某甲先后开车带被告人彭某乙、徐某、杨某某在工地办公室二楼殴打宋某某等人,宋某某带人从办公室下楼,碰到被邀约到达的彭某甲和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等人,彭某乙在二楼楼梯口呼喊“拿刀给我砍!”随即彭某甲手持砍刀带人冲上去,宋某某等人随即四散逃离,被害人王某逃出工地一段路后被杨某某、彭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彭某乙、徐某、高某某等人抓住,被持械殴打后带回工地大门口,王某再次被殴打,致伤头面部,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在发现宋某某等人停放在工地大门外的雪佛兰轿车和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彭某乙和被告人彭某甲、王某某、徐某使用砍刀、砖头等砸毁车辆玻璃、车灯等物品。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彭某甲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彭某甲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要求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 

 

    分析本案,主观方面,彭某甲是在的被害人催要欠款的过程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王某某、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极响应彭某甲提议,犯罪心理上是为了满足耍威风,通过寻衅滋事活动来达到其目的。客观方面彭某甲持械殴打宋某某,其余四人也持械殴打被害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客观上有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和后果。综上被告人彭某甲、王某某、徐某、杨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被告人徐某、彭某甲、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