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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执行和解是否已履行完毕
作者:李士刚  发布时间:2015-12-09 16:52: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乔某2011年向吴某借款45万元后未归还,2012年吴某诉至法院得到支持,法院判决乔某偿还吴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组织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全部判决义务。截至2015年12月乔某偿还了全部本金,尚欠利息10万元。乔某向吴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要求法院终结执行,将案件信息屏蔽。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乔某向吴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告消灭,法院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的执行和解并未得到全部履行,出具欠条不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法院应依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达成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诉讼中的自愿、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认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终结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一方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则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三、对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但没有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需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本案中,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并未得到全部履行,法院不应裁定终结执行,而应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乔某向吴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能视为是一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故该和解协议实际并未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并未消灭。法院当然不能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屏蔽相关案件信息,而应依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