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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九”之扰乱法庭秩序罪
作者:高宫晶洁  发布时间:2015-12-10 15:42:3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刑九新修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此条罪名的修订及出台可以说是冲破了重重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一个群里的集体发声——律师。在刑九草案发布之后,许多律师认为,该修订的目的就是针对死磕法定程序的死磕派律师,因此动机不纯,且在当前的司法现实中必然被滥用。许多法院的法官非常支持此次修订。而许多法官认为目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该修订对法官是一种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法院权威的一种维护。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群体与法官群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在经历过一段时期的博弈之后,正式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保留了原草案中第三款的有关内容,但对第四款的兜底条款做了较大的修改,取消了“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种泛化的表达方式,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化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这样的修改得到了大多数律师的认可,律师普遍认为有关规定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应该遵守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无疑是一种民主立法的体现。庭审不是法官或检察官的独角戏,在庭审过程中控辨、辨审的关系不能失衡,虽然庭审中心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司法权威,但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律师是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律师的工作就没有庭审,所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让律师敢于说话、敢于辩护也是庭审中心主义的题中之义。

 

    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刑法修正案(九)的最终出台,充分汲取了律师的合理意见,第四款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严控司法权力滥用,防止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扩大化的立法思维。显然,这样的规定平衡了辩审关系,也使立法能够赢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