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聚焦“刑九”之死缓变更
作者:高宫晶洁  发布时间:2015-12-10 16:07:59 打印 字号: | |

    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作出了修改,进一步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但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的一种制度。

 

    刑九对死缓制度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设定更严苛。死缓变为执行死刑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删除了“查证属实”。“查证属实”是相对模糊的概念。何谓“属实”,查证到什么程度才是“属实”,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3、规定了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情形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度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未能明确。从故意犯罪之日、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有观点认为: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

 

    刑九出台后,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目前刑法有46个死刑罪名,所以,刑九对于死缓制度的调整,符合刑法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