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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缪焕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0:07 打印 字号: | |

    调解协议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调解不仅能够起到温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其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主要的方式,并有“东方经验”之美誉。

 

    那么,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之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实践中,当事人难免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履行调解协议前反悔。笔者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法院可以依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不经调解书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人身关系属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客体,因而,笔者认为,只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的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

 

    二、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调解协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规定可知,只有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并经过司法确认其有效后才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调解协议有效,那么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便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范围,不仅可以减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方便、快捷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