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赫斯特与被告莱克公司订立了一份350吨的碎马肉的买卖合同。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规定:在检测碎马肉时,马肉蛋白质含量最少50%。如若发现蛋白质含量低于50%,买方可以得到5美元/吨的折扣。莱克公司在检测碎马肉蛋白质含量时,发现有170吨碎马肉蛋白质含量在50%以下,其中有140吨碎马肉蛋白质含量在49.53%~19.96%,买方莱克公司在交付贷款是,将这170吨碎马肉都打了折扣。而卖方赫斯特却认为买方只能在30吨上享有合同规定的折扣。卖方因莱克公司拒付其主张的应付款余额而提起诉讼。买方请求法院支持其关于170吨碎马肉都享有5美元/吨的折扣的主张。
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赫斯特和莱克股份有限公司就一直有碎马肉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曾于1930年3月20日签订过关于买卖碎马肉的书面合同,且在书面合同之前就一直存在着这种贸易关系,遵守着贸易团体的惯例。当时碎马肉贸易团体中流行这样一种贸易惯例:蛋白质含量多于49.5%的都视为蛋白质含量最小(at least)50%;蛋白质含量在49.5%以下的则是少于(less than)50%。每个贸易团体成员都遵守这个惯例。
关于该案的判决,初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请求,采用严格的合同语言解释合同,作出了不利于赫斯特的判决。赫斯特不服,提起上诉。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
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撤销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他们认为词语就像工具盒中的工具一样具有多样性。法官们说:“当我们听到词语被说出来,或是在手稿中或被印刷中写出来时,他们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致的,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我们总能找到词语不同的其他解释。因为他们的应用不是如此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本案运用了合同解释和口头证据规则。“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者协议当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有三个:第一,有书面合同存在;第二,书面合同有法律效力;第三,书面合同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作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在美国的合同解释当中,口头证据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合同法规则,经过400年的发展,其已经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运用。它既是一项证据规则,也是一项程序法规则。我国《合同法》也对如何解释合同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合同,规定的较为详细。不过对涉及“口头证据规则”的问题,没有直接的条文,但有原则、笼统的间接规定。因此美国口头证据规则对我国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纵观我国目前关于如何解释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不同的规定。另外,还有《合同法》第15条关于商业广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关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美国口头证据规则,我们对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做了一下对比,不难发现,我们的合同解释采取宽松的解释方法。这一点跟美国现在的解释合同宽松主义的倾向相一致。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解释有争议时,不仅仅可以按照合同条文(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还可以使用外部证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但是,我国对合同解释所存在的问题,也应该被提起:合同解释的立法过于原则,造成的可操作性差、法官断案的随意性大等问题不容忽视。美国适用“口头证据规则”有三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仅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种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并不在《合同法》中严格区分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势必会给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带来司法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没有对解释的合同效力作出规定,那么经证实的本身无效的合同采用口头证据规则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也没有把书面合同是否构成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作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前提。这一点非常之关键。没有这个前提,适用口头证据规则就没有法理基础。第四,没有明确当事人仅可以解释合同条款,还是可以补充,甚至否定合同条款。根据“口头证据规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当事人适用外部证据否定合同条款。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欺诈行为、记忆不准确的发生,进而保证交易的稳定性。因此,应将“……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含义加以明确。在我国合同解释的其他立法条款中,上述问题都有所体现。因此日后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应当注意这些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做出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