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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消费如何定性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5-12-11 09:33:1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方某以谈朋友、为他人介绍朋友为名,与多名网友联系,熟悉后约至某定点酒吧见面。期间亦促成两对。每次消费均在2000元以上,远高于正常消费数倍。事后,方某与酒吧老板四六分成,前后共获利5万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方某构成诈骗罪,侦查终结后经法院审判。在法院审理期间就该案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审判人员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尽管被害人系由方某带至酒吧进行消费,酒吧提供了服务。尽管价格远高于同行,但受害人也此也予以接受。方某所得款物应为酒吧付给她的佣金,这也可以视为酒吧的一种促销手段。因此,该行为不应当以犯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方某为获取钱财,以给他人介绍朋友为名诱骗其至酒吧消费。其主观上是为获取财物,且被害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本案分析

 

    笔者认为该案是中方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尽管方某的出发点是为取财,但其本身也付诸行动,撮合当事人。且受害人对消费目的与价格亦有清醒认识,并未受骗而处分自己财产。酒吧给方某的分成可以视为方某的佣金。因此,方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