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0日,刘某将自己按揭购买的商铺(尚未办理产权证)以180万元卖给宋某,当时收取宋某110万元,另70万元按揭款由宋某偿还。两个月后,刘某隐瞒该房已卖给宋某的事实,又以200万元价款卖给张某,房款由张某一次性付给刘某,刘某负责将银行按揭还清并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后宋某还清银行按揭后,要求过户时才发现该房已卖给张某并办理过户手续。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刘某诈骗罪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
关于该案是否构成犯罪在审判阶段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刘某明知在不能对双方都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而一房二卖,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因为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中,一房二卖现象较多。该案一房二卖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三、观点剖析
从本案争议焦点来看,该案中刘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与否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现像也多认为是民事纠纷,而依据民事法律处理。但笔者认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刘某在将房屋出售后尚未过户时又将房屋卖给第二家,其主观上有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且不存在刘某受胁迫卖掉房屋的理由。二是刘某将房屋出售后并未告知第一购房人宋某,未尽告知义务也未承担违约责任。且在收到张某200万元购房款后并未用于偿还购房按揭款,仍由宋某偿还,其主观上具有占有的故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中刘某应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