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宋某与王某等20余人在某一酒店聚众赌博,宋某赢了10余万赌资后离开。次日,输钱方王某让其朋友张某等人将宋某骗到另一宾馆,王某未参加。张某等人索要宋某赢的赌资无果,对宋某实施轻微暴力。后将宋某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扣下。案发后宋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公案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张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是索要输掉的赌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张某并非直接输掉赌资的人,其抢走7000元现金和手机的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处罚。
三、争议剖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关键是以抢回所输赌资为目的的抢劫是否按犯罪处理?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来看,单纯以抢劫赌资为目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抢劫囲,如果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但就该案来说,笔者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张某等人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是张某等人并非直接输掉赌资的人,其主体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是本案中所输赌资的多少应经公安机关认定。三是本案中张某等人抢劫7000元现金的同时,还抢劫了一部手机。即使现金属于赌资部分,其抢劫手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张某等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