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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还是抢劫?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5-12-11 09:54:36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卫某与高某在网吧遇到以前在一个工厂上班的同事赵某。因三人以前在厂里同住一宿舍,认识多年,晚上卫某请他们一起吃饭。付款后,高某对卫某说自己以前在宿舍丢了900多元,怀疑是赵某偷的,没找他算账呢。要求卫某帮他一起把赵某骗到偏僻处把钱要下来。遂后,赵某三人一起到一巷道中。高某对赵某讲你以前偷过我900多元,你现在还我。赵某不承认,后高某硬从赵某身上搜出500多元现金,然后放赵某离开。赵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遭抢劫。

 

    二、处理中关于该案定性发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卫某和高某以非法占的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偷过高某钱财,但根据双方所述,高某劫取赵某钱财时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目的是要回自己被盗财产,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更类似于民法上的自力救济。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法理辨析

 

    笔者认为,该案中高某、卫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该案案情分析:首先,高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赵某偷过其钱物,其以索要被偷钱物为名抢劫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该案中高某、卫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劫得了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第三,即使高某钱物被盗,其应依法报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且该案与民法上的自力救济是有区别的,自力救济的前提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在民事纠纷领域。而该案中赵某是否偷过高某钱财尚不能确定,且该案应适用刑法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以抢劫罪追究高某、卫某刑事责任。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