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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九”之危险驾驶罪
作者:高宫晶洁  发布时间:2015-12-11 10:03:29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增设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一是道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一是醉酒驾驶行为。醉驾和追逐竞驶得到一定抑制,但危险驾驶的行为依然很多:开车打手机,毒驾,超载超速……法学界越来越达成共识,应该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刑九出台后,对危险驾驶罪做了一定的增设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具体的说,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无驾驶证、醉酒、未成年人或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在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指的是该学校规定的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的监管义务或职责所在(驾驶员除外),负有监管的人,而不应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因为实践中,校车登记车主有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校车登记在学校名下,该罪又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将导致无法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校车所有人是单位,我倾向于将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理解为该项规定的机动车管理人。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责任是指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运输;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毒驾”暂不入刑:毒驾属于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入刑理由是毒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有制裁毒驾的法律法规缺失;毒驾入刑要有前瞻性,不能因为检测方面的障碍而不入刑。毒驾暂不入刑理由是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目前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后,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