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治者,当指依法治理,而非以法治理。前者是价值论的体现,后者是工具论的体现。虽一字之别,实将治国理念、社会需求、人民信仰、历史文化传承等囊括得一览无余。
当然,法治属于现代治国方略中的核心要素,但非唯一要素。道德、伦理、习惯等自治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法治思想于古代东西方皆存。西方者,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两点论最为著名:一谓良法之治,二谓全民守法。而东方中国,则以法家“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之论断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之格言最为著名。说法不同,而法治本质无异。
至于东西方法治现状之差异,则既源于传统,也源于国情。
三
法治者,无一例外均主张约束权力。如果不能构成对权力之约束,自无法治可言。何也?因法治与权力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相生相克,相因相成。故法律乃为制约权力滥用量身定作之法器,犹如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虽作用方式不同,却深嵌每一段历史及每一种社会形态的烙印之中。
四
是故强调全民守法,首先应是权力享有者必须守法。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惟有当权者守法,始有全民守法。否则,法律就必将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工具。
五
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学理角度观察,新方针在内容上涵盖法律现象,在思想上与西方接轨,在时空上与时俱进。但就实证逻辑分析,显然理想色彩远大于现实意味。
六
法治者,不惟倡导,重在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老十六字方针,虽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特色,但用语精准,突出法的实践性,更能彰显法治要义。“违法必究”四字,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权者亦不例外,勘称法治思想的中国表述。
七
诚然,对权力构成制约的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即是民主。但民主本身并不可靠,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情绪化的民主也是暴政,并最终毁灭民主自身。因此,民主必须靠法律约束才能保持理性和生命力。法治与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在制约权力滥用方面,二者是左右手关系,缺一者则构成制度残疾。
八
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志是什么呢?当然是国民尊重并服从法律。人们尊重法律,就会尊重法官、律师、法学家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而且,这个共同体中尤以法官的权威为核心。因为不管承认与否,法官在事实上都是法律的化身,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按照西方法学家的说法“是活的法律”。试想,一个国家如果不尊重法官,国民还会尊重法律吗?如果法官没有权威,律师还有为权利辩护的舞台吗?法官和律师失去法律活动的空间,法学家还需要教授法科学生的讲台吗?
九
事实证明,任何国家的法治进程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法治的力量和抵触法治的力量始终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因此,法治国家的成长史即是法治和权力的冲突史。可以预言,这个过程从古代将一直延续至人类的明天。但不论如何艰难,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公平和文明进步,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项。
当下的中国法官,抑或如凡高画作《播种者》中的农夫,在金色的田野上和错位的空间里,正在播下法治的种子。只是,我们无法期待播种与收获同行。我们还需要浇水、施肥、锄草,并时刻承担着护法所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