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旦恋爱不成,房产又该归谁呢?
张某和李某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14年底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7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后因脾气不合,双方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双方产生了矛盾:李某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张某坚持虽然产权在李某名下,但购房款的70%是由自己出资的,自己应得到70%的产权或将房屋出卖后分割70%的房款。双方争执不下,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张某有权就该产权提出异议。经查证,购房款的70%确实是张某出资的,故张某对该房屋也享有产权。因张某和李某没有约定两人之间的产权份额,依法应按双方出资确定,故张某对房屋享有70%产权,李某享有30%产权。
通常而言,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关键在于,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这是因为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本案中张某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出资,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那些不便登记为产权人的出资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保存、收集好自己的出资凭证;对于通过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买房的购房人,也要保存好相关的借款凭证,以免借款人趁机“霸占”房屋;对于共同出资购房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