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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与样本
作者:梁学勤  发布时间:2016-03-08 16:17:21 打印 字号: | |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图形等的制作及使用工具、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件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制作方法以及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定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可以提供较为准确的证据。

 

    文书司法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必要的一定数量的、形成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鉴定材料。这些鉴定材料一般包括鉴定检材和鉴定样本。

 

    鉴定检材一般是指诉讼活动或者其他争议中的用以证明事情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通过鉴定确定其些专门性的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司法鉴定的文书类检材一般包括笔迹类检材和文书图像类检材等。笔迹类检材,主要是指各种书写的笔迹资料,通过鉴定确定书写人和书写时间等等;文书图像类检材,是指除认定笔迹书写人以外的以图案、符号、图像、文字、线条等形式所表现的书面材料,包括票据、证件、文件、印章、印文、证书、商标以及其他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等,通过鉴定进行确认其真伪及形成时间等。

 

    文书类鉴定的检材应当提供检材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如金融系统的一些票据以及相关机关、单位保存的且不宜借出的资料等),所提交的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时间、复制地点、复制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认真核对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仔细检查在复制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程度等。如果提交人不能提交原件或者不能将复制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一般不予鉴定。

 

    文书类鉴定的检材应具有一定的数量特征。数量特征能反映出文书司法鉴定检材的客体的基本属性,反映出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书写习惯特性。检材数量特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硬性规定。检材特征太少,鉴定往往难以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样本,是指在诉讼活动或者在其他争议活动中,案件或者争议纠纷处理人收集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与检材进行比较的对照的材料。如笔迹样本、图案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等。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大多数文书司法鉴定都需要样本,但也有少数司法鉴定只有检材,没有样本(如个别文书的形成时间鉴定,但鉴定难度较大)。

 

    鉴定样本是作为与检材作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应能反映出受鉴定客体的基本特性。如笔迹样本能够体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特征,印章印文能够反映出印章印面的特性。文书鉴定样本一般要求一下几个方面。首先,笔迹鉴定样本,应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因为,平时的书写最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其次,样本来源应当真实。来源真实就是样本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不能含糊其辞。如笔迹鉴定的样本经查证确属有争议检材的争议人书写,不得使用“可能”、“也许”等文字描述。再次,样本应有一定数量。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要注意收取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的样本,应有一定数量。样本太少,往往难以得出准确结论。数量愈多,对鉴定事项的结论越准确。第四,样本与检材应具有可比性,即样本的形成条件应与检材的形成条件相同或者相近。如笔迹鉴定的样本与笔迹鉴定的检材的书写字体、字形、书写工具、书写用纸、书写环境等应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并且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者相近字体样本;印章印文样本应与印章印文检材盖章时间接近,盖章条件相近,这样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意见。

 

    文书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领域重要的鉴定内容,同时也是物证类鉴定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产、学习以及经济交往的广泛,各类文书(含公文、各类合同、条据、书信等)更加广泛的使用,在诉讼中如何甄别真伪,这就需要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利于去伪存真、分析案情,有利于作出公正的裁判。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