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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不明时应如何认定
作者:荆秋生  发布时间:2016-03-10 13:50: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淮委东大门口,趁被害人桑某某处理交通事故之际,将桑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盗窃他人人民币4000余元的事实,但被害人桑某某在陈述中却称当时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6200余元,并不是被告人张某所说的4000余元。

 

    争议焦点:当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盗窃数额的陈述发生争议时,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应当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以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为准

 

    第二种意见: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来认定数额。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由于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如何认定盗窃的数额,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实际上,对于被告人偷了多少钱,只有被告人、被害人最清楚。被告人、被害人对于盗窃数额的陈述有时一致,有时却不一致。笔者认为,盗窃罪以数额的多少决定刑罚的轻重。当被告人与被害人关于盗窃数额的陈述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陈述。

 

    当二者不一致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另一种情形是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以下就这两种情形被盗财物的认定分而论之。

 

   (一)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情形下盗窃数额的认定。

 

    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从低认定盗窃数额。如被害人陈述被盗现金1万元,而被告人供述盗窃现金2万元,则宜认定盗窃的财物为l万元。理由在于: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一般不会隐瞒、缩小自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基于刑法原理分析,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陈述被盗了哪些财物,即表明了其对于这些财物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害人没有提出权利主张的部分一即使被告人供述盗窃了这些财物,也因为缺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而使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对于财物占有的法益并不明确,因而无法认定。综上,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应当从低予以认定。

 

   (二)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情形下盗窃数额的认定

 

    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的供述,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当本证、反证的证明力相当,被盗财物难以查清的,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盗窃数额。鉴于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确立一种除外原则,即如果通过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综合全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应当采信被害人陈述并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则应当依照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数额。

 

    综上所述,当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数额的说法不一致时,且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物品的价值时,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当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从低认定盗窃数额。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