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江苏某建筑公司拖欠一商户货款,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该建筑公司仍以拒不履行。近日,蚌山区法院执行时采取冻结该公司所有账户的措施,成功执结此案。
2014年3月28日,我市某陶瓷营销中心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陶瓷营销中心向该公司供应价值318650元陶瓷器具,付款方式:1、付定金1万元;2、供货前付全款50%;3、货供其付70%;4、验收后付95%,六个月内支付。如单方违约按合同货款总额的10%赔付对方。后陶瓷营销中心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所有供货均经该建筑公司验收后签字确认,截止2015年元月,建筑公司欠货款139345元。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建筑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46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陶瓷营销中心73000元,2016年2月8日前给付陶瓷营销中心73000元。但是到了给付期限,建筑公司仍拒不给付。无奈陶瓷营销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但该公司确对此案置之不理,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冻结了该公司在蚌埠、南京的账户。经过一个月的等待,法官得知位于南京的账户进账了,赶到该银行,依法扣划了此案执行款。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