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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6-06-23 15:34:01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姚某、赵某等人因潘某不愿给付劳动报酬而将其告上法庭,怀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随后,怀远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七份调解书共确定潘某承担给付劳动报酬25121元的义务。调解书生效后,潘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姚某、赵某等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过程

 

    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潘某送达了含有报告财产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五日内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潘某既不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快速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妻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一无所获。执行法官变换思路,认为找到被执行人潘某成为快速解决这批系列案的关键所在。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执行法官一趟又一趟地赶往潘某居住的房屋。终于有一次,执行法官敲开了潘某的房门,并将潘某带到了法院。经过一番攻心战,潘某还是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潘某实施拘留措施,同时告知潘某如果不履行义务,极有可能要在拘留所里连续待上七个月。迫于如此强大的震慑力,潘某当即打电话让朋友到法院交付了全部执行款。七个案件全部执结。

 

    三、案情分析

 

    现代社会是诚信经济的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我们如果正视社会现实,就不难发现当一些人诚信缺失问题。 “我就是没有钱,你们也拿我没办法,顶多就是拘留十五天”,这是很多老赖面对执行法官常说的一句话。怎样把法律赋予的有限的执行措施充分运用到执行实践中,从而对老赖形成更为强大的威慑,这是执行法官不得不经常考虑的问题。对于潘某这样的老赖,执行法官采用强制与说理并用,以强制为主、说理为辅的方针,取得了实效。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能否对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和拒不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连续拘留一个月?二是对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系列案件,能否以每一个案件拘留一个月而连续拘留? 笔者认为,在被执行人难寻的今天,为节省有限的执行资源,同时对被执行人形成更为强大的震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可以为之的。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