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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夫妻忠诚协议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16-10-25 16:44: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离婚的人数逐年递增。离婚的理由虽是五花八门,但婚外情的发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诱惑,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对个性和自我意识的增强等等使得社会伦理道德对婚外情的约束作用不尽人意,同时法律对其的保护也是鞭长莫及。这样的现实状况使得人们更加缺乏婚姻的“安全感”。婚姻法在第4条中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46条中引入了“因一方过错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民事责任制度,赋予无过错方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第46条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人们以启示,使人们找到了维护自己婚姻的方法。他们在婚前或是婚后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背叛夫妻感情,有不忠行为,将自愿受到惩罚。这样的协议逐渐成为人们婚姻的“保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这样的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忠诚协议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如忠诚协议的概念、性质、内容、效力、生效要件以及忠诚协议在实践的适用等开始受到社会关注。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提到“夫妻忠诚协议”,不得不先说说“忠诚”。何谓忠诚,单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说对某人某事等尽心尽力。夫妻之间的忠诚则是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要忠心、诚实,不做有损夫妻感情和夫妻间道德关系的事等。那么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包含夫妻之间的忠诚呢?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此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建立夫妻关系后相互负有一种忠实义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其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由此,不需明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包括“忠诚”这一内容。

    那么,何谓“夫妻忠诚协议”呢?学界对此并无统一界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该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即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就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定数额,而且这一数额往往比较大,以起到威慑与预防作用。

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协议的内容是以夫妻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更;协议的签订以夫妻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前提;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

从现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关系协议;二是财产关系协议。忠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约定条款通常有以下几种:1、离婚赔偿条款。这类条款约定,婚姻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系,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提出要求的一方需要赔偿另一方一定的金额。2、外遇赔偿条款。该种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被约定的频率最高。该类条款约定,夫妻中任何一方若发生外遇则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赔偿金。3、空床赔偿条款。该类条款约定如果一方无正当事由而在外夜不归宿则赔偿给另一方一定的“空床费”。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条款一般都是约定若一方违反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条款则需要对另一方做出一定财产上的赔偿。从其性质上说,财产关系方面的条款是因违反忠诚协议所应当负担的法律后果。

    夫妻忠诚协议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可以分为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按“违约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人身伤害类,如“割掉违约者的手指”等。现实生活中也有人约定这样的内容,当然因这种分类所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不符合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所以在现实中不予以适用,即使协议中约定了也不应当承认其效力。2、剥夺权利类,如“剥夺违约者的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等。因抚养权、探视权等权利是每个父母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故通常约定该类内容的协议也不被承认其效力。3、约定违约金类,如“出轨者需要向对方赔偿10万元人民币”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1、夫妻忠诚协议体现婚姻契约性的本质

    有关婚姻的性质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存在“信托关系说”、“身份关系说”、“制度说”、“婚姻伦理说”、“契约说”等不同主张。但将婚姻视为契约,是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5]对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契约,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婚姻的契约性要求来遵守。再者,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因此,我们可以将忠诚协议看作是形式化、具体化的特殊契约,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婚姻关系的补充协议,使抽象的忠实义务具体化,表现出夫妻双方希望对彼此忠诚的美好愿望。

    2、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合同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属于民事表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对其定义进行了界定。第85条规定:“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就民事关系达成的合意。继而《合同法》第2条规定也阐述了合同的概念,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合同是两方以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这是合同的主体特征,只有一个当事人,不能成立合同;其二,意思表示需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作出,不能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若不能达成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前提下,自愿协商形成的合意。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就不能保证真正协商的实现。合同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结果,任何人不能强迫当事人签订。当事人应经过平等协商,在充分表达各自意思的基础上,彼此接受对方的意思,从而达成合意。

合同是当事人以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内容形成的合意。这说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或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属于合同范围。

    (2)夫妻忠诚协议在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

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这符合合同的主体特征。夫妻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建立的,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合意。在订立过程中双方均作出了意思表示而不是只有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表示。协议是合意的结果。男女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就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后果达成合意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以设立夫妻忠实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协议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如果对方发生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那么就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由此,夫(妻)对妻(夫)负有一种忠实的义务。而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那么另一方就相对的取得一定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但由于夫妻忠诚协议又具有人身专属性等特殊性质,故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人身性的特殊的合同。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